|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世纪金源购物中心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205720.6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29244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占用费、拆除费共计5914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装修押金20000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财产损失530000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经营利润损失130000元;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4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175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世纪金源置业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