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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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编号为65BL130003《国内保理业务协议》项下收购款本金32,941,684.59元及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为14,334,638.34元,2019年3月29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182元,由被告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