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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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 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棣县顺德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6526.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本金556526.77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年利率24%为标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1335元; 四、被告***、***某、无棣县顺德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无棣县顺德农牧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保全费3504元,由被告***负担,***、***某、无棣县顺德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宋伟琴 人民陪审员 官秀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华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