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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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商铺经营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的商铺经营收益欠款50616元。 三、被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拖欠经营收益的利息损失(以5061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铺经营权转让款355211元。 五、被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铺经营转让款的利息损失(以35521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28元,由被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东亮 人民陪审员 朱翠荣 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岳 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