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173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9173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力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7元,由被告营山县鼎新铸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