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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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卢氏县恒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卢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卢氏县恒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侯建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