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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1853.386521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标准,以8400万为基数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欠息之日起的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20168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区××路××房及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房他证资阳字第2××1号《房屋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3716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迎宾大道会展中心3号楼3(F)7-1、8-1的房屋及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房他证资阳字第2××4号《房屋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4045.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资阳精益制药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R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资阳他项(2014)第B××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四川多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岳池县××工业园××路××路××处、面积4797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岳他项(2014)第0××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四川正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岳池县××工业园××路××路××处、面积476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岳他项(2014)第0××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6106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99台(套)机器设备【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登记编号为15074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2339.44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天门市华侨路6号房屋及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湖北省天门市××乡××开发区××村××组土地使用权【以鄂(2015)天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权在最高额本金1.44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如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权在最高额本金1.44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持有的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资阳精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2.88亿元、1.392亿元、2.88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资阳精益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多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9469元,由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禾润制药有限公司、资阳精益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多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