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酒泉隆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的标准,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以本金3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0日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6日计算至2016年5月3日,以本金6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4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2078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70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8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