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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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永力机械有限公司 镇江市盛裕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永力机械有限公司定作价款4641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普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镇江永力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张小兵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人民陪审员 马卓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吴军瑛 书 记 员 姚 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