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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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铁宝加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中福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6560607.72元及截止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192534.35元,合计6753142.07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560607.72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或担保人***、***、***、***、万宝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为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名下持有的福建铁宝加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37.14%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岩)登记外出质设核字(2016)第454号)、福建中福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49%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岩)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6)第7133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72元,减半收取为29536元,由被告福建龙岩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龙岩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宝源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