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阿荣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64,814.33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8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60元(已预收720.80元),减半收取计720.8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用6,200元,由原告负担2,11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负担4,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