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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
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3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住***。

负责人:陈书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成武正大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成武县印龙纺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提请了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2018)鲁1723执恢2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李国霞

审判员  田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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