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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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788.25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约定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6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