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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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 二、变更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1768.1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负担25元,***负担356元,***负担5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刘帮如负担747元,***负担4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