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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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抵押物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赣(2016)永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188号抵押权证及(2016)永新县不动产权第0001265号、第0001266号、第0001268号、第0001269号证登记载明的不动产。如前述不动产价值不足1500万元,则以不足部分的价值为限,继续冻结***、***、永新县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含股权、股票、房屋、土地、设备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但该费可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