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 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国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内进度工程款30250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250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52617.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26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增加的工程款223351.1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23351.1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三、驳回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67元,由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925元,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542元,鉴定费40000元由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9元,由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合肥邦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9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