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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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1843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2543元; 上述两项款项需支付至本院标的款账号,账号:14×××47;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 四、原告获得上述保险赔偿款后即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3910元,由被告***与***各负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