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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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12291.73元及利息(利息以14612291.7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473.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9473.75元。原告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47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9473.75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有为 人民陪审员 黄景林 人民陪审员 何伟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春梅 书记员胡小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