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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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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赔偿金115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876元,由原告负担36563元,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5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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