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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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扬州汇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纪要(2012年12月29日),董事会决议(2012年12月20日)中“对***所持股份(出资)进行处置,以赔偿上述损失,取消***先生股东(出资人)身份。”决议内容无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500元,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卫 人民陪审员 冒鲁朝 人民陪审员 仇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