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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扬州汇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纪要(2012年12月29日),董事会决议(2012年12月20日)中“对***所持股份(出资)进行处置,以赔偿上述损失,取消***先生股东(出资人)身份。”决议内容无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500元,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卫

人民陪审员  冒鲁朝

人民陪审员  仇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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