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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日照大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16.86元,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车损2000元,误工费973.95元(64.93元/天×15天),护理费1680元(120元/天×14天),交通费200元,共计937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5300元(17300元-2000元),评估费800元,施救费800元,合计16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83.14元(10000元-3816.86元-700元),误工费973.95元(64.93元/天×15天),护理费1680元(120元/天×14天),交通费200元,共计8337.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93.86元(8077元-5483.14元),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合计329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负担17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10元。

综上,被告***应支付17877.90元(9370.81元+8337.09元+17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支付21463.86元(16900元+3293.86元+530元+530元+210元);两被告将赔偿款打入四原告协商打入的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招贤支行卡号为62×××79的个人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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