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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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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4813162.81元”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221551.25元”;

三、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11236100.19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4813162.81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4813162.8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14474069.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8221551.2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18221551.2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387.12元,鉴定费2445000元,合计2934387.12元,由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5541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8846.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8774.24元,由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9387.12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938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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