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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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联酿酒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君澜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营联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借款本金4074972.9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0746.64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并自2019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仍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烟台市君澜酒业有限公司、香港君澜联合酒业有限公司、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中被告山东营联酿酒有限公司的债务在5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营联酿酒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蓬莱市港南路66号紫荆国际山庄20号楼1-302号、蓬房权证紫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建筑面积94.91平方米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37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94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447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负担300元,被告山东营联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君澜酒业有限公司、香港君澜联合酒业有限公司、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44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山东营联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市君澜酒业有限公司、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香港君澜联合酒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高风秋 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鲁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