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铭众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英业达(重庆)有限公司 闽侯县鑫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苏州铭联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9年7月31日苏州铭联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将其对英业达(重庆)有限公司享有的4550美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福州铭众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福州铭众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550美元返还原告苏州铭联诚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4元,由被告福州铭众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方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