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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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1111.11元; 三、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死亡赔偿金220400.67元[(735780元-1111.11元)×30%]; 四、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丧葬费10212元(34040元×30%); 五、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30元(2100元×30%);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300元(1000元×30%); 七、驳回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六项给付共计237653.78元,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9元,由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66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刚 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尹 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