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1日利息22,105.84元。 2020年8月22日始至2020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复利,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020年10月29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