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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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反诉原告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按撤回起诉处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25元(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退回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66,725元,由被告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100元;反诉费(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预交)117,775元,减半收取58,887.50元,由被告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