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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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反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反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被告***返还已付房款、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共计32894289.34元; 三、反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216780.7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924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43159元,鉴定费18.22万元,由反诉原告济南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丁衍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华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