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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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保畅车辆救援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轿车一辆(现停放在宿迁市保畅车辆救援服务中心); 二、查封被申请人泗洪县国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