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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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4789.04元、贷款利息5926.04元、罚息12141.62元、复利414.88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5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依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年利率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0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受理费2347.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47.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的公告费3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