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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70352元,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76元(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宁公司负担12187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7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元(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6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