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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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52462.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9年7月4日的利息、复利(对利息20398.18元、复利901.2元中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25246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元,财产保全费1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翟燕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华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