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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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沃特玛公司、芜湖鑫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