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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青海杞济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25200000元、截止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448291.25元、罚息93887.50元、复利2831.39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所有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所有利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以尚欠本金计算的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所有罚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被告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