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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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本金16499233.33元、罚息26166.7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823元,由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1594.77元,由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负担1228.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