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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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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00834859.14元;

二、确认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享有库存损失赔偿金破产债权35770613.48元;

三、确认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库存损失赔偿金破产债权35770613.48元;

四、驳回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680.43元,由原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054.38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9229.07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9698.49元,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698.49元。三被告应支付原告部分,应列为破产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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