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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29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902.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鉴定费2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帅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焦婵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