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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田宝彩印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牛士食品有限公司
延津县克明面业有限公司
青岛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嘉牛士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青岛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港仔岛”牌拉面的包装上(重复)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销毁所有印有侵害原告青岛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行为的拉面的外包装;

二、被告深圳市嘉牛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青岛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嘉牛士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91元,由被告深圳市嘉牛士食品有限公司承担2591元,由原告青岛百龄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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