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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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远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眉山市佳远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眉山市佳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远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运费款1994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9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运费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镇江远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73元,由被告眉山市佳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