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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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共计120574.45元(129574.45元-被告***垫付的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3.33元,减半收取为1496.67元,由原告***负担141.67元,被告***负担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