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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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730,86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起止日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金额为208,724,592.48元的建安税务发票;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9,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4,794元,共计444,5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4,123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