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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红房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23.80万元; 二、被告成都红房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2.38万元; 三、被告成都红房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23.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 四、被告成都红房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损失576015.56元; 五、驳回原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09.00元,由原告内江市天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08.00元,被告成都红房子公司负担9620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