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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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乐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298.84平方米×44元/平方米/月=13148.96元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原告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负担1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