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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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8540.42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尚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元。原告已预缴的款项,本院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