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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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西部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西部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整;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西部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该项费用截止2020年6月30日为人民币1241488.8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490元及公告费600元,原告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均已预付,由被告西部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悉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