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29149.9元(按照53.7821元/日自2016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负担501元,被告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成都中德红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