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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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202民初3071号之二 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宁夏鎏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2017)宁0104民初10147号判决书、(2018)宁0104执35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宁某和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应退还给被申请人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513284.8元。案外人贾某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的位××区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一套提供担保。 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宁某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513284.8元[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10147号判决书、(2018)宁0104执35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款项系应退还给宁夏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款]; 审判员肖占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宗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