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城镇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城镇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647385元(415194元+69466元+162725元)、利息(以41519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7%,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及复利(以694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7%,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瑶

审 判 员  倪泗娟

人民陪审员  张鸿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皓月

书 记 员  王 慧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