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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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26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物业服务费32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