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的人工工资483000元; 二、被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拖欠工资483000元的利息至本息清偿时止; 三、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的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给付原告***已支付的公告费6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7 |






